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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描述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成立于1995年,是中国最早关注老年健康事业的社会团体组织,是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国家一级协会。创始会长为原卫生部部长钱信忠同志,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,协会成立了数十个分支机构,吸纳了数百位国内知名医学专家、学者、关注老年健康事业的社会活动家与企业家成员,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了数百场老年健康服务活动,是人民群众信任,社会口碑良好,与党和政府认可的团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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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欢 迎 访 问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官 方 网 站 ! 会 员 注 册 会 员 登 录 首 页 二 级 导 航 二 级 导 航 党 建 活 动 合 规 建 设 政 策 法 规 关 于 我 们 新 闻 动 态 会 员 之 家 学 术 天 地 科 技 创 新 搜 索 党 建 活 动 党 建 活 动 查 看 更 多 > 5 月 2 2 日 政 治 与 业 务 学 习 例 会 :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主 题 教 育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5 月 2 2 日 下 午 , 协 会 秘 书 处 召 开 政 治 业 务 学 习 例 会 , 协 会 副 会 长 、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明 义 , 副 会 长 兼 秘 书 长 俞 华 , 协 会 秘 书 处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。 2 0 2 3 年 0 5 月 2 4 日 8 2 8 中 央 社 会 工 作 部 召 开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暨 党 的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4 月 1 2 日 , 中 央 社 会 工 作 部 召 开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暨 党 的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, 全 面 落 实 党 的 二 十 大 和 二 十 届 二 中 全 会 精 神 ,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党 的 建 设 的 重 要 思 想 ,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社 会 组 织 、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党 的 建 设 的 重 要 指 示 批 示 精 神 , 认 真 落 实 二 十 届 中 央 纪 委 三 次 全 会 精 神 , 紧 密 结 合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实 际 , 研 究 部 署 推 进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、 加 强 党 的 建 设 各 项 工 作 , 为 促 进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规 范 、 健 康 、 高 质 量 发 展 提 供 坚 强 保 证 。 2 0 2 4 年 0 4 月 1 3 日 1 6 0 0 中 央 社 会 工 作 部 召 开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第 二 批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主 题 教 育 总 结 会 2 月 5 日 , 中 央 社 会 工 作 部 召 开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第 二 批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主 题 教 育 总 结 会 ,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,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好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主 题 教 育 总 结 会 议 精 神 , 总 结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第 二 批 主 题 教 育 开 展 情 况 , 巩 固 拓 展 主 题 教 育 成 果 , 努 力 推 进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各 项 工 作 高 质 量 开 展 。 中 央 第 十 六 巡 回 指 导 组 组 长 许 又 声 出 席 会 议 并 讲 话 , 副 组 长 贾 育 林 到 会 指 导 。 中 央 社 会 工 作 部 部 长 吴 汉 圣 作 总 结 讲 话 , 中 央 纪 委 国 家 监 委 驻 中 央 社 会 工 作 部 纪 检 监 察 组 组 长 刘 钊 2 0 2 4 年 0 2 月 0 6 日 1 5 7 0 合 规 建 设 合 规 建 设 查 看 更 多 > 民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务 院 纠 风 办 关 于 规 范 社 会 团 体 收 费 行 为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民 政 厅 ( 局 ) 、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物 价 局 、 监 察 厅 ( 局 ) 、 财 政 厅 ( 局 ) 、 国 家 税 务 局 、 地 方 税 务 局 、 纠 风 办 ,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民 政 局 、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监 察 局 、 财 政 局 、 纠 风 办 : 2 0 2 2 年 0 5 月 2 0 日 4 8 8 0 国 办 印 发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国 有 企 业 贯 彻 落 实 “ 三 重 一 大 ” 决 策 制 度 的 意 见 》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、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了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国 有 企 业 贯 彻 落 实 “ 三 重 一 大 ” 决 策 制 度 的 意 见 》 , 并 发 出 通 知 , 要 求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。 2 0 2 2 年 0 5 月 1 9 日 4 9 0 4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《 合 规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( 试 行 ) 》 为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合 规 管 理 体 系 , 加 强 和 提 升 协 会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依 法 依 规 运 营 管 理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, 实 现 管 理 的 制 度 化 、 规 范 化 , 有 效 防 范 风 险 , 保 障 协 会 优 质 提 速 发 展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,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发 布 的 《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的 实 施 细 则 》 2 0 2 2 年 0 5 月 1 9 日 5 1 8 7 政 策 法 规 政 策 法 规 查 看 更 多 > 学 术 类 社 会 团 体 自 身 建 设 指 南 学 术 类 社 会 团 体 是 以 学 术 研 究 、 学 科 发 展 和 促 进 学 科 人 才 成 长 为 目 的 的 社 会 团 体 , 是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力 量 , 在 团 结 凝 聚 学 术 工 作 者 、 促 进 学 术 创 新 、 助 力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、 深 化 学 术 领 域 国 际 合 作 、 促 进 文 明 进 步 等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。 本 文 件 旨 在 帮 助 学 术 类 社 会 团 体 规 范 内 部 治 理 , 提 高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和 组 织 绩 效 , 提 升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能 力 , 推 动 实 现 高 质 量 发 展 。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所 有 类 型 、 规 模 、 管 理 水 平 的 学 术 类 社 会 团 体 。 根 据 组 织 的 规 模 或 复 杂 性 、 所 采 用 的 管 理 模 式 、 组 织 活 动 的 范 围 以 及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和 机 遇 的 性 质 等 因 素 , 组 织 应 用 本 文 件 的 方 式 可 以 2 0 2 4 年 0 4 月 2 2 日 1 1 8 7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自 身 建 设 指 南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是 社 会 组 织 的 一 种 重 要 形 式 , 是 我 国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力 量 , 在 为 政 府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、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、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、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、 服 务 行 业 发 展 、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交 往 、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等 方 面 发 挥 了 不 可 替 代 的 重 要 作 用 。 本 文 件 旨 在 帮 助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类 社 会 团 体 规 范 内 部 治 理 , 提 高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和 组 织 绩 效 , 提 升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能 力 , 推 动 实 现 高 质 量 发 展 。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所 有 类 型 、 规 模 、 管 理 水 平 的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类 社 会 团 体 。 2 0 2 4 年 0 4 月 2 2 日 1 3 1 4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自 身 建 设 指 南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是 社 会 组 织 的 一 种 重 要 形 式 , 广 泛 活 跃 在 教 育 、 卫 生 、 科 技 、 文 化 、 体 育 、 社 会 福 利 社 会 工 作 等 领 域 , 在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、 繁 荣 社 会 事 业 、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、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等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, 已 经 成 为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力 量 。 本 文 件 旨 在 帮 助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规 范 内 部 管 理 , 提 高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和 组 织 绩 效 , 提 升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能 力 , 推 动 实 现 高 质 量 发 展 。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所 有 类 型 、 规 模 、 管 理 水 平 的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。 2 0 2 4 年 0 4 月 2 2 日 1 2 3 9 继 续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查 看 更 多 > 智 能 骨 科 与 中 老 年 加 速 康 复 管 理 教 育 项 目 通 知 尊 敬 的 各 位 企 业 负 责 人 : 近 十 余 年 来 , 世 界 6 0 岁 以 上 人 口 的 比 例 将 增 加 近 一 倍 , 从 1 2 % 升 至 2 2 % 。 中 国 的 老 龄 化 正 在 加 速 发 展 , 尤 其 中 国 人 口 老 龄 化 进 程 要 远 远 快 于 很 多 中 低 收 入 和 高 收 入 国 家 。 与 人 口 老 龄 化 相 关 的 主 要 问 题 之 一 就 是 慢 性 病 疾 病 负 担 随 之 增 加 。 在 相 关 疾 病 当 中 , 我 国 骨 病 发 病 率 尤 为 呈 明 显 上 升 趋 势 , 其 中 我 国 老 龄 化 速 度 加 快 后 导 致 的 骨 骼 、 心 血 管 、 神 经 、 精 神 、 心 理 、 代 谢 等 相 关 变 化 。 等 显 著 增 多 , 已 给 国 民 的 健 康 与 国 家 医 保 及 医 疗 体 系 负 担 带 来 了 较 大 的 影 响 , 又 加 之 我 国 幅 员 辽 阔 , 2 0 2 2 年 1 2 月 0 7 日 3 8 0 2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关 于 备 案 2 0 2 3 年 度 国 家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的 通 知 各 分 支 机 构 : 根 据 全 国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《 关 于 申 报 2 0 2 3 年 国 家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的 通 知 》 ( 全 继 委 办 发 [ 2 0 2 2 ] 1 3 号 ) 、 中 华 医 学 会 ( 医 会 继 教 发 [ 2 0 2 2 ] 1 1 7 号 ) 等 文 件 精 神 , 2 0 2 3 年 度 国 家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备 案 工 作 现 已 开 始 , 如 在 2 0 2 1 年 申 请 2 0 2 2 年 度 继 教 项 目 并 经 全 国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批 准 的 分 支 机 构 , 有 意 2 0 2 3 年 度 继 续 举 办 该 项 目 , 请 通 过 国 家 级 C M E 项 目 网 上 申 报 及 信 息 反 馈 系 统 ( 网 址 h t t p : / / c m e g s b . c m a . o r g . c n ) 进 行 项 目 备 案 。 2 0 2 2 年 1 0 月 2 5 日 5 1 9 0 国 家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申 报 、 公 布 、 执 行 、 学 分 查 询 各 环 节 常 见 问 题 与 解 答 国 家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申 报 、 公 布 、 执 行 、 学 分 查 询 各 环 节 常 见 问 题 与 解 答 2 0 2 2 年 0 7 月 1 3 日 4 5 8 6 关 于 我 们 协 会 简 介 协 会 章 程 领 导 成 员 协 会 部 门 查 看 更 多 >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成 立 于 1 9 9 5 年 , 是 中 国 最 早 关 注 老 年 健 康 事 业 的 社 会 团 体 组 织 , 是 民 政 部 注 册 登 记 的 国 家 一 级 协 会 。 创 始 会 长 为 原 卫 生 部 部 长 钱 信 忠 同 志 , 经 过 了 二 十 多 年 的 发 展 , 协 会 成 立 了 数 十 个 分 支 机 构 , 吸 纳 了 数 百 位 国 内 知 名 医 学 专 家 、 学 者 、 关 注 老 年 健 康 事 业 的 社 会 活 动 家 与 企 业 家 成 员 , 受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委 托 开 展 了 数 百 场 老 年 健 康 服 务 活 动 , 是 人 民 群 众 信 任 , 社 会 口 碑 良 好 , 与 党 和 政 府 认 可 的 团 体 。 一 个 愿 景 : 健 康 老 龄 有 尊 严 , 幸 福 生 活 有 保 障 ! 两 个 使 命 : 让 病 残 长 者 获 得 最 有 温 度 的 关 怀 和 照 护 ; 让 活 力 长 者 分 享 最 有 价 值 的 知 识 和 快 乐 ! 三 个 功 能 : 交 流 与 培 训 , 科 研 与 转 化 , 标 准 与 推 广 。 四 个 特 色 : 大 众 化 , 规 范 化 , 科 学 化 与 国 际 化 。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, 英 文 名 称 : C h i n e s e A g i n g W e l l A s s o c i a t i o n , 缩 写 : C A W A 是 由 从 事 老 年 保 健 工 作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、 社 会 组 织 以 及 相 关 的 专 家 学 者 、 管 理 者 、 企 业 家 和 热 心 老 年 保 健 事 业 的 个 人 等 自 愿 结 成 的 全 国 性 、 行 业 性 社 会 团 体 , 是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。 本 会 会 员 分 布 和 活 动 地 域 为 全 国 。 第 二 条 本 会 的 宗 旨 是 : 弘 扬 中 华 民 族 尊 老 、 爱 老 、 助 老 的 优 良 文 化 传 统 , 全 面 落 实 预 防 为 主 、 防 治 结 合 的 卫 生 健 康 工 作 方 针 , 大 力 倡 导 和 推 进 健 康 老 龄 化 。 本 会 遵 守 宪 法 、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,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, 自 觉 加 强 诚 信 自 律 建 设 。 第 三 条 本 会 依 照 《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》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党 的 组 织 , 承 担 保 证 政 治 方 向 、 团 结 凝 聚 群 众 、 推 动 事 业 发 展 、 建 设 先 进 文 化 、 服 务 人 才 成 长 、 加 强 自 身 建 设 等 职 责 。 本 会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是 国 家 民 政 部 ,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是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工 委 。 本 会 接 受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、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、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。 第 四 条 本 会 负 责 人 包 括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、 秘 书 长 。 第 五 条 本 会 的 住 所 设 在 北 京 市 。 本 会 的 网 址 : w w w . c a w a o r g . c n 。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六 条 本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: ( 一 ) 开 展 老 年 保 健 领 域 行 业 自 律 , 推 进 行 业 诚 信 建 设 , 促 进 行 业 规 范 发 展 ; ( 二 ) 参 与 制 定 、 修 订 、 推 广 和 监 督 老 年 保 健 和 养 老 服 务 领 域 的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; ( 三 ) 积 极 促 进 老 年 健 康 教 育 体 系 建 设 , 大 力 开 展 老 年 保 健 科 普 宣 传 和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的 社 会 倡 导 ; ( 四 ) 支 持 、 推 动 、 组 织 老 年 保 健 和 养 老 护 理 队 伍 建 设 ; ( 五 ) 加 强 信 息 服 务 和 专 项 服 务 , 畅 通 老 年 保 健 服 务 需 求 、 服 务 供 给 与 科 研 开 发 之 间 的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, 促 进 相 关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和 资 源 整 合 ; ( 六 ) 开 展 健 康 旅 游 、 休 闲 养 生 项 目 , 支 持 、 参 与 养 老 养 生 基 地 建 设 和 老 年 保 健 服 务 业 的 开 发 , 促 进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事 业 和 产 业 的 发 展 , 满 足 不 断 增 加 的 多 层 次 、 多 样 化 老 年 保 健 需 求 ; ( 七 ) 积 极 反 映 会 员 要 求 , 协 调 会 员 关 系 , 维 护 会 员 合 法 权 益 ; ( 八 ) 开 展 与 健 康 老 龄 化 有 关 的 调 查 研 究 , 为 政 府 决 策 提 供 相 关 依 据 ; ( 九 ) 积 极 开 展 老 年 保 健 领 域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, 承 办 相 关 会 议 和 展 览 ; ( 十 ) 积 极 开 展 老 年 保 健 领 域 的 公 益 项 目 ; ( 十 一 ) 承 担 政 府 部 门 委 托 的 任 务 。 业 务 范 围 中 属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须 经 批 准 的 事 项 , 依 法 经 批 准 后 开 展 。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 会 的 会 员 为 单 位 会 员 和 个 人 会 员 。 第 八 条 拥 护 本 会 章 程 ,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, 可 以 自 愿 申 请 加 入 本 会 : ( 一 ) 有 加 入 本 团 体 的 意 愿 ; ( 二 ) 在 本 会 的 业 务 领 域 内 具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。 第 九 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是 : ( 一 ) 提 交 入 会 申 请 书 ; ( 二 ) 经 1 名 以 上 会 员 介 绍 ; ( 三 )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, 包 括 : 1 . 本 单 位 合 法 性 的 文 本 复 印 件 / 个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; 2 . 本 单 位 业 务 简 介 / 个 人 专 业 服 务 能 力 或 服 务 需 求 简 介 。 ( 四 ) 由 常 务 理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授 权 的 机 构 讨 论 通 过 ; ( 五 ) 会 员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登 记 注 册 ; ( 六 ) 由 本 会 颁 发 会 员 证 , 并 予 以 公 告 。 第 十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: ( 一 ) 选 举 权 、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; ( 二 ) 对 本 会 工 作 的 知 情 权 、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; ( 三 ) 参 加 本 会 活 动 并 获 得 本 会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; ( 四 ) 入 会 自 愿 、 退 会 自 由 ; ( 五 ) 合 法 权 益 在 本 会 不 受 损 害 的 权 利 ; ( 六 ) 享 受 本 会 提 供 的 各 项 咨 询 服 务 的 权 利 ; ( 七 ) 对 本 会 给 予 的 纪 律 处 分 有 听 证 、 陈 述 和 申 诉 的 权 利 。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: ( 一 ) 遵 守 本 会 的 章 程 和 各 项 规 定 ; ( 二 ) 执 行 本 会 的 决 议 ; ( 三 ) 按 规 定 交 纳 会 费 ; ( 四 ) 维 护 本 会 的 合 法 权 益 ; ( 五 ) 向 本 会 反 映 情 况 ,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; ( 六 ) 为 本 会 发 展 建 言 献 策 , 贡 献 力 量 ; ( 七 ) 服 从 本 会 的 监 督 与 管 理 ; ( 八 ) 完 成 本 会 交 办 的 工 作 。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如 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, 经 理 事 会 或 者 常 务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给 予 下 列 处 分 : ( 一 ) 警 告 ; ( 二 ) 通 报 批 评 ; ( 三 ) 暂 停 行 使 会 员 权 利 ; ( 四 ) 除 名 。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退 会 须 书 面 通 知 本 会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。 第 十 四 条 会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自 动 丧 失 会 员 资 格 : ( 一 ) 1 年 不 按 规 定 交 纳 会 费 ; ( 二 ) 1 年 不 按 要 求 参 加 本 会 活 动 ; ( 三 ) 不 再 符 合 会 员 条 件 ; ( 四 )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; ( 五 ) 个 人 会 员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;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退 会 、 自 动 丧 失 会 员 资 格 或 者 被 除 名 后 , 其 在 本 会 相 应 的 职 务 、 权 利 、 义 务 自 行 终 止 。 第 十 六 条 本 会 置 备 会 员 名 册 , 对 会 员 情 况 进 行 记 载 。 会 员 情 况 发 生 变 动 的 , 应 当 及 时 修 改 会 员 名 册 , 并 向 会 员 公 告 。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一 节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第 十 七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是 本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, 其 职 权 是 : ( 一 )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; ( 二 ) 决 定 本 会 的 工 作 目 标 和 发 展 规 划 ; ( 三 ) 制 定 和 修 改 会 员 代 表 、 理 事 、 常 务 理 事 、 负 责 人 产 生 办 法 , 报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备 案 ; ( 四 )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、 监 事 ; ( 五 ) 制 定 和 修 改 会 费 标 准 ; ( 六 )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; ( 七 ) 决 定 名 誉 职 务 的 设 立 ; ( 八 ) 审 议 监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; ( 九 ) 决 定 名 称 变 更 事 宜 ; ( 十 ) 决 定 终 止 事 宜 ; ( 十 一 )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。 第 十 八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5 年 , 每 2 年 召 开 1 次 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者 延 期 换 届 的 ,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经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审 核 同 意 后 ,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。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。 本 会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, 须 提 前 1 5 日 将 会 议 的 议 题 通 知 会 员 代 表 。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应 当 采 用 现 场 表 决 方 式 。 第 十 九 条 经 理 事 会 或 者 本 会 3 0 % 以 上 的 会 员 代 表 提 议 , 应 当 召 开 临 时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。 临 时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由 会 长 主 持 。 会 长 不 主 持 或 不 能 主 持 的 , 由 提 议 的 理 事 会 或 会 员 代 表 推 举 本 会 一 名 负 责 人 主 持 。 第 二 十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2 / 3 以 上 的 会 员 代 表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, 决 议 事 项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方 能 生 效 : ( 一 )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, 决 定 本 会 终 止 ,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2 /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; ( 二 ) 选 举 理 事 , 当 选 理 事 得 票 数 不 得 低 于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的 1 / 2 ; 罢 免 理 事 ,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1 / 2 以 上 投 票 通 过 ; ( 三 ) 制 定 或 修 改 会 费 标 准 ,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1 / 2 以 上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; ( 四 ) 其 他 决 议 ,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1 / 2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。 第 二 节 理 事 会 第 二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,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本 会 开 展 工 作 , 对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。 理 事 人 数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1 6 0 人 , 不 能 来 自 同 一 会 员 单 位 。 本 会 理 事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: ( 一 )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, 拥 护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, 坚 持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、 方 针 、 政 策 ,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养 ; ( 二 ) 遵 纪 守 法 , 勤 勉 尽 职 , 个 人 社 会 信 用 记 录 良 好 ; ( 三 ) 热 爱 并 愿 意 为 我 国 老 年 保 健 事 业 做 出 贡 献 ; ( 四 ) 身 心 健 康 , 能 履 行 本 会 理 事 职 责 ; ( 五 ) 具 有 老 年 保 健 领 域 相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、 技 能 , 熟 悉 本 行 业 的 情 况 并 在 行 业 内 有 一 定 影 响 。 第 二 十 二 条 理 事 的 选 举 和 罢 免 : ( 一 ) 第 一 届 理 事 由 发 起 人 商 申 请 成 立 时 的 会 员 共 同 提 名 , 报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同 意 后 ,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; ( 二 ) 理 事 会 换 届 , 应 当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召 开 前 3 个 月 , 由 理 事 会 提 名 , 成 立 由 理 事 代 表 、 监 事 代 表 、 党 组 织 代 表 和 会 员 代 表 组 成 的 换 届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; 理 事 会 不 能 召 集 的 , 由 1 / 5 以 上 理 事 、 监 事 会 、 本 会 党 组 织 或 党 建 联 络 员 向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申 请 , 由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组 织 成 立 换 届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, 负 责 换 届 选 举 工 作 ; 换 届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拟 定 换 届 方 案 , 应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召 开 前 2 个 月 报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审 核 ; 经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同 意 ,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,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; ( 三 ) 根 据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授 权 , 理 事 会 在 届 中 可 以 增 补 、 罢 免 部 分 理 事 , 最 高 不 超 过 原 理 事 总 数 的 1 / 5 。 第 二 十 三 条 每 个 理 事 单 位 只 能 选 派 一 名 代 表 担 任 理 事 。 单 位 调 整 理 事 代 表 , 由 其 书 面 通 知 本 会 , 报 理 事 会 或 者 常 务 理 事 会 备 案 。 该 单 位 同 时 为 常 务 理 事 的 , 其 代 表 一 并 调 整 。 第 二 十 四 条 理 事 的 权 利 : ( 一 ) 理 事 会 的 选 举 权 、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; ( 二 ) 对 本 会 工 作 情 况 、 财 务 情 况 、 重 大 事 项 的 知 情 权 、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; ( 三 ) 参 与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,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; ( 四 ) 向 理 事 长 或 理 事 会 提 出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的 建 议 权 。 第 二 十 五 条 理 事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, 忠 实 履 行 职 责 、 维 护 本 会 利 益 , 并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: ( 一 ) 出 席 理 事 会 会 议 , 执 行 理 事 会 决 议 ; ( 二 )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行 使 权 利 , 不 越 权 ; ( 三 ) 不 利 用 理 事 职 权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; ( 四 ) 不 从 事 损 害 本 会 合 法 利 益 的 活 动 ; ( 五 ) 不 得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所 获 得 的 涉 及 本 会 的 保 密 信 息 , 但 法 律 、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; ( 六 ) 谨 慎 、 认 真 、 勤 勉 、 独 立 行 使 被 合 法 赋 予 的 职 权 ; ( 七 ) 接 受 监 事 对 其 履 行 职 责 的 合 法 监 督 和 合 理 建 议 ; ( 八 ) 为 本 会 拓 展 资 源 、 动 员 力 量 、 提 供 支 持 ; ( 九 ) 审 阅 理 事 会 会 议 材 料 , 提 出 相 关 意 见 建 议 。 第 二 十 六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: ( 一 ) 执 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; ( 二 ) 选 举 和 罢 免 常 务 理 事 、 负 责 人 ; 根 据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授 权 , 在 届 中 增 补 、 罢 免 部 分 理 事 , 最 高 不 超 过 原 理 事 总 数 的 1 / 5 ; ( 三 ) 决 定 名 誉 职 务 人 选 ; ( 四 )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, 负 责 换 届 选 举 工 作 ; ( 五 )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; ( 六 ) 决 定 设 立 、 变 更 和 终 止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、 办 事 机 构 和 其 他 所 属 机 构 ; ( 七 )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、 各 所 属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; ( 八 ) 领 导 本 会 各 所 属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; ( 九 ) 审 议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和 工 作 计 划 ; ( 十 ) 审 议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、 决 算 ; ( 十 一 ) 制 定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、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、 投 资 理 财 制 度 ,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等 重 要 的 管 理 制 度 ; ( 十 二 ) 决 定 本 会 负 责 人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核 及 薪 酬 管 理 办 法 ; ( 十 三 )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。 第 二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与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任 期 相 同 , 与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同 时 换 届 。 第 二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须 有 2 / 3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,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2 /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。 理 事 3 次 不 出 席 理 事 会 会 议 , 自 动 丧 失 理 事 资 格 。 第 二 十 九 条 常 务 理 事 由 理 事 会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从 理 事 中 选 举 产 生 。 罢 免 常 务 理 事 、 负 责 人 ,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2 / 3 以 上 投 票 通 过 。 第 三 十 条 选 举 常 务 理 事 、 负 责 人 , 按 得 票 数 确 定 当 选 人 员 , 但 当 选 的 得 票 数 不 得 低 于 总 票 数 的 2 / 3 。 第 三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1 次 会 议 , 情 况 特 殊 的 ,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。 通 讯 会 议 不 得 决 定 以 下 事 项 : 负 责 人 的 调 整 。 第 三 十 二 条 经 会 长 或 者 1 / 5 的 理 事 提 议 , 应 当 召 开 临 时 理 事 会 会 议 。 会 长 不 能 主 持 临 时 理 事 会 会 议 , 由 提 议 召 集 人 推 举 本 会 一 名 负 责 人 主 持 会 议 。 第 三 节 常 务 理 事 会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会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会 。 常 务 理 事 从 理 事 中 选 举 产 生 , 人 数 为 1 1 5 1 人 。 在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, 常 务 理 事 会 行 使 理 事 会 第 一 、 四 、 六 、 七 、 八 、 九 、 十 、 十 一 、 十 二 项 的 职 权 ,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。 常 务 理 事 会 与 理 事 会 任 期 相 同 , 与 理 事 会 同 时 换 届 。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须 有 2 / 3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,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常 务 理 事 2 /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。 常 务 理 事 3 次 不 出 席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, 自 动 丧 失 常 务 理 事 资 格 。 第 三 十 四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至 少 每 6 月 召 开 1 次 会 议 , 情 况 特 殊 的 ,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。 第 三 十 五 条 经 会 长 或 1 / 3 以 上 的 常 务 理 事 提 议 , 应 当 召 开 临 时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。 会 长 不 能 主 持 临 时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, 由 提 议 召 集 人 推 举 本 会 1 名 负 责 人 主 持 会 议 。 第 四 节 负 责 人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会 负 责 人 包 括 会 长 1 名 , 副 会 长 1 2 4 名 , 秘 书 长 1 名 。 本 会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: ( 一 )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, 拥 护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, 坚 决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、 方 针 、 政 策 , 具 备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; ( 二 ) 遵 纪 守 法 , 勤 勉 尽 职 , 个 人 社 会 信 用 记 录 良 好 ; ( 三 )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、 经 验 和 能 力 , 熟 悉 行 业 情 况 , 在 本 会 业 务 领 域 有 较 大 影 响 ; ( 四 ) 身 体 健 康 , 能 正 常 履 责 , 年 龄 不 超 过 7 0 周 岁 ,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; ( 五 )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; ( 六 ) 能 够 忠 实 、 勤 勉 履 行 职 责 , 维 护 本 会 和 会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; ( 七 ) 无 法 律 法 规 、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不 得 担 任 的 其 他 情 形 。 会 长 、 秘 书 长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的 会 长 、 秘 书 长 , 会 长 和 秘 书 长 不 得 由 同 一 人 兼 任 , 并 不 得 来 自 于 同 一 会 员 单 位 。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会 负 责 人 任 期 与 理 事 会 相 同 , 连 任 不 超 过 2 届 。 聘 任 或 者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的 秘 书 长 任 期 不 受 限 制 , 可 不 经 过 民 主 选 举 程 序 。 第 三 十 八 条 会 长 为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因 特 殊 情 况 , 经 会 长 推 荐 、 理 事 会 同 意 , 报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审 核 同 意 并 经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后 , 可 以 由 副 会 长 或 秘 书 长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聘 任 或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的 秘 书 长 不 得 任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法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本 会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。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兼 任 其 他 社 团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第 三 十 九 条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负 责 人 被 罢 免 或 卸 任 后 , 不 再 履 行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职 权 。 由 本 会 在 其 被 罢 免 或 卸 任 后 的 2 0 日 内 , 报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审 核 同 意 后 ,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。 原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予 配 合 办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登 记 的 , 本 会 可 根 据 理 事 会 同 意 变 更 的 决 议 , 报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审 核 同 意 后 ,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。 第 四 十 条 会 长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: ( 一 )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; ( 二 ) 检 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; ( 三 )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报 告 工 作 ; ( 四 ) 提 名 秘 书 长 、 副 秘 书 长 及 各 办 事 机 构 、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, 交 理 事 会 或 者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定 。 会 长 应 每 年 向 理 事 会 进 行 述 职 。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时 , 由 其 委 托 或 理 事 会 (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) 推 选 一 名 副 会 长 代 为 履 行 职 责 。 第 四 十 一 条 副 会 长 、 秘 书 长 协 助 会 长 开 展 工 作 。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责 : ( 一 ) 协 调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; ( 二 ) 主 持 办 事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; ( 三 ) 决 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; ( 四 ) 拟 订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和 工 作 计 划 , 报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审 议 ; ( 五 ) 拟 订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、 决 算 报 告 , 报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审 议 ; ( 六 ) 拟 订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, 报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批 准 ; ( 七 ) 组 织 落 实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; ( 八 )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。 第 四 十 二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制 作 会 议 纪 要 。 形 成 决 议 的 , 应 当 制 作 书 面 决 议 , 并 由 出 席 会 议 成 员 核 签 。 会 议 纪 要 、 会 议 决 议 应 当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会 员 通 报 或 备 查 , 并 至 少 保 存 1 0 年 。 理 事 、 常 务 理 事 、 负 责 人 的 选 举 结 果 须 在 2 0 日 内 报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审 核 , 经 同 意 ,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并 向 会 员 通 报 或 备 查 。 第 五 节 监 事 会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会 设 立 监 事 会 , 监 事 任 期 与 理 事 任 期 相 同 , 期 满 可 以 连 任 。 监 事 会 由 3 名 监 事 组 成 。 监 事 会 设 监 事 长 1 名 , 副 监 事 长 1 名 , 由 监 事 会 推 举 产 生 。 监 事 长 和 副 监 事 长 年 龄 不 超 过 7 0 周 岁 , 连 任 不 超 过 2 届 。 本 会 接 受 并 支 持 委 派 监 事 的 监 督 指 导 。 第 四 十 四 条 监 事 的 选 举 和 罢 免 : ( 一 ) 由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; ( 二 ) 监 事 的 罢 免 依 照 其 产 生 程 序 。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会 的 负 责 人 、 理 事 、 常 务 理 事 和 本 会 的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。 第 四 十 六 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: ( 一 ) 列 席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, 并 对 决 议 事 项 提 出 质 询 或 建 议 ; ( 二 ) 对 理 事 、 常 务 理 事 、 负 责 人 执 行 本 会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, 对 严 重 违 反 本 会 章 程 或 者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的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建 议 ; ( 三 ) 检 查 本 会 的 财 务 报 告 ,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监 事 会 的 工 作 和 提 出 提 案 ; ( 四 ) 对 负 责 人 、 理 事 、 常 务 理 事 、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损 害 本 会 利 益 的 行 为 , 要 求 其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; ( 五 ) 向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、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以 及 税 务 、 会 计 主 管 部 门 反 映 本 会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; ( 六 ) 决 定 其 他 应 由 监 事 会 审 议 的 事 项 。 监 事 会 每 6 个 月 至 少 召 开 1 次 会 议 。 监 事 会 会 议 须 有 2 / 3 以 上 监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,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监 事 1 / 2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。 第 四 十 七 条 监 事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会 章 程 , 忠 实 、 勤 勉 履 行 职 责 。 第 四 十 八 条 监 事 会 可 以 对 本 会 开 展 活 动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; 必 要 时 , 可 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协 助 其 工 作 。 监 事 会 行 使 职 权 所 必 需 的 费 用 , 由 本 会 承 担 。 第 六 节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会 在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内 ,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。 本 会 的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是 本 会 的 组 成 部 分 ,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, 不 得 另 行 制 订 章 程 , 不 得 发 放 任 何 形 式 的 登 记 证 书 , 在 本 会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、 发 展 会 员 , 法 律 责 任 由 本 会 承 担 。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开 展 活 动 , 应 当 使 用 冠 有 本 会 名 称 的 规 范 全 称 , 并 不 得 超 出 本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。 第 五 十 条 本 会 不 设 立 地 域 性 分 支 机 构 , 不 在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下 再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。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会 的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名 称 不 以 各 类 法 人 组 织 的 名 称 命 名 , 不 在 名 称 中 冠 以 “ 中 国 ” 、 “ 中 华 ” 、 “ 全 国 ” 、 “ 国 家 ” 等 字 样 , 并 以 “ 分 会 ” 、 “ 专 业 委 员 会 ” 、 “ 工 作 委 员 会 ” 、 “ 专 项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” 、 “ 代 表 处 ” 、 “ 办 事 处 ” 等 字 样 结 束 。 第 五 十 二 条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, 年 龄 不 得 超 过 7 0 周 岁 , 连 任 不 超 过 2 届 。 第 五 十 三 条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的 财 务 必 须 纳 入 本 会 法 定 账 户 统 一 管 理 。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会 在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中 将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的 有 关 情 况 报 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。 同 时 , 将 有 关 信 息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,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。 第 七 节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矛 盾 解 决 机 制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会 建 立 各 项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, 完 善 相 关 管 理 规 程 。 建 立 《 会 员 管 理 办 法 》 、 《 会 员 代 表 选 举 办 法 》 、 《 会 费 管 理 办 法 》 、 《 理 事 会 选 举 规 程 》 、 《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规 程 》 、 《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》 等 相 关 制 度 和 文 件 。 第 五 十 六 条 本 会 建 立 健 全 证 书 、 印 章 、 档 案 、 文 件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, 并 将 以 上 物 品 和 资 料 妥 善 保 管 于 本 会 场 所 , 任 何 单 位 、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侵 占 。 管 理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者 离 职 时 ,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。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会 证 书 、 印 章 遗 失 时 , 经 理 事 会 2 / 3 以 上 理 事 表 决 通 过 , 在 公 开 发 布 的 报 刊 上 刊 登 遗 失 声 明 , 可 以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重 新 制 发 或 刻 制 。 如 被 个 人 非 法 侵 占 , 应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要 求 返 还 。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会 建 立 民 主 协 商 和 内 部 矛 盾 解 决 机 制 。 如 发 生 内 部 矛 盾 不 能 经 过 协 商 解 决 的 , 可 以 通 过 调 解 、 诉 讼 等 途 径 依 法 解 决 。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、 使 用 原 则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会 收 入 来 源 : ( 一 ) 会 费 ; ( 二 ) 捐 赠 ; ( 三 ) 政 府 资 助 ; ( 四 )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、 提 供 服 务 的 收 入 ; ( 五 ) 利 息 ; ( 六 ) 投 资 理 财 ; ( 七 )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。 第 六 十 条 本 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。 本 会 开 展 评 比 表 彰 等 活 动 , 不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。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会 的 收 入 除 用 于 与 本 会 有 关 的 、 合 理 的 支 出 外 , 全 部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非 营 利 事 业 。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会 执 行 《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》 ,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,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、 真 实 、 准 确 、 完 整 。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会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。 会 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。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,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。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者 离 职 时 ,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。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会 的 资 产 管 理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, 接 受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。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 家 拨 款 或 者 社 会 捐 赠 、 资 助 的 ,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,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。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会 重 大 资 产 配 置 、 处 置 须 经 过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理 事 会 审 议 。 第 六 十 六 条 理 事 会 决 议 违 反 法 律 、 法 规 或 章 程 规 定 , 致 使 社 会 团 体 遭 受 损 失 的 , 参 与 审 议 的 理 事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。 但 经 证 明 在 表 决 时 反 对 并 记 载 于 会 议 记 录 的 , 该 理 事 可 免 除 责 任 。 第 六 十 七 条 本 会 换 届 或 者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。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任 期 间 , 本 社 团 发 生 违 反 《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》 和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,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。 因 法 定 代 表 人 失 职 , 导 致 社 会 团 体 发 生 违 法 行 为 或 社 会 团 体 财 产 损 失 的 ,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。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会 的 全 部 资 产 及 其 增 值 为 本 会 所 有 , 任 何 单 位 、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、 私 分 和 挪 用 , 也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。 第 六 章 信 息 公 开 与 信 用 承 诺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会 依 据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, 履 行 信 息 公 开 义 务 , 建 立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, 及 时 向 会 员 公 开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、 第 三 方 机 构 出 具 的 报 告 、 会 费 收 支 情 况 以 及 经 理 事 会 研 究 认 为 有 必 要 公 开 的 其 他 信 息 ,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登 记 事 项 、 章 程 、 组 织 机 构 、 接 受 捐 赠 、 信 用 承 诺 、 政 府 转 移 或 委 托 事 项 、 可 提 供 服 务 事 项 及 运 行 情 况 等 信 息 。 本 会 建 立 新 闻 发 言 人 制 度 , 经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通 过 , 任 命 或 指 定 1 名 负 责 人 作 为 新 闻 发 言 人 , 就 本 组 织 的 重 要 活 动 、 重 大 事 件 或 热 点 问 题 ,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举 行 新 闻 发 布 会 、 吹 风 会 、 接 受 采 访 等 形 式 主 动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。 新 闻 发 布 内 容 应 由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定 , 确 保 正 确 的 舆 论 导 向 。 第 七 十 条 本 会 建 立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, 年 度 报 告 内 容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, 接 受 公 众 监 督 。 第 七 十 一 条 本 会 重 点 围 绕 服 务 内 容 、 服 务 方 式 、 服 务 对 象 和 收 费 标 准 等 建 立 信 用 承 诺 制 度 ,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信 用 承 诺 内 容 。 第 七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七 十 二 条 对 本 会 章 程 的 修 改 ,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提 交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。 第 七 十 三 条 本 会 修 改 的 章 程 ,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2 /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后 , 报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审 核 , 经 同 意 , 在 3 0 日 内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。 第 八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七 十 四 条 本 会 终 止 动 议 由 理 事 会 或 者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出 , 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。 第 七 十 五 条 本 会 终 止 前 , 应 当 依 法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,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,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。 清 算 期 间 ,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。 第 七 十 六 条 本 会 经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。 第 七 十 七 条 本 会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, 在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,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,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会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, 或 者 捐 赠 给 宗 旨 相 近 的 社 会 组 织 。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经 2 0 1 7 年 6 月 2 5 日 第 五 届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。 第 七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本 会 的 理 事 会 。 第 八 十 条 本 章 程 自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。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章 程 制 度 文 件 以 上 制 度 完 善 的 建 议 与 意 见 , 请 发 送 邮 件 至 c a w a @ c a w a o r g . c n 邮 箱 。 职 能 部 门 : 财 务 部 2 0 2 2 年 0 6 月 0 7 日 6 3 1 职 能 部 门 : 学 术 会 务 部 学 术 会 务 部 为 协 会 主 管 国 际 、 国 内 学 术 相 关 活 动 组 织 与 管 理 工 作 的 职 能 部 门 。 制 定 和 实 施 本 部 室 工 作 计 划 ; 组 织 实 施 本 会 所 属 分 会 的 学 术 活 动 计 划 ; 负 责 学 术 会 议 管 理 及 会 务 工 作 ; 负 责 协 会 学 术 交 流 培 训 中 心 的 筹 建 工 作 。 2 0 2 2 年 0 6 月 0 7 日 6 6 4 职 能 部 门 : 继 续 教 育 部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继 续 教 育 部 ,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和 国 家 新 时 期 卫 生 与 健 康 工 作 方 针 , 在 协 会 各 级 领 导 指 导 下 , 进 一 步 规 范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。 2 0 2 2 年 0 6 月 0 7 日 5 9 5 新 闻 动 态 总 会 动 态 长 者 家 园 部 门 动 态 会 员 动 态 机 构 动 态 政 要 新 闻 查 看 更 多 > 2 0 2 4 年 “ 依 欢 ” 泌 尿 肿 瘤 年 度 进 展 暨 “ 和 畅 ” 基 层 医 师 研 讨 会 随 着 人 口 老 龄 化 进 展 及 饮 食 结 构 的 改 变 , 我 国 泌 尿 肿 瘤 疾 病 发 病 率 显 著 升 高 , 严 重 威 胁 患 者 健 康 , 为 了 让 广 大 肿 瘤 患 者 获 得 更 好 的 治 疗 , 规 范 用 药 与 疾 病 的 长 期 管 理 , 推 动 城 市 医 疗 资 源 向 县 级 医 院 和 城 乡 基 层 下 沉 , 加 强 二 三 线 城 市 医 疗 机 构 对 泌 尿 肿 瘤 的 诊 治 能 力 , 由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主 办 的 2 0 2 4 年 “ 依 欢 ” 泌 尿 肿 瘤 年 度 进 展 暨 “ 和 畅 ” 基 层 医 师 研 讨 会 将 于 2 0 2 4 年 1 1 月 3 日 在 宁 波 市 宁 海 县 开 展 。 项 目 将 联 手 领 域 内 知 名 医 院 、 专 家 围 绕 泌 尿 肿 瘤 诊 治 领 域 的 新 技 术 、 新 思 路 , 开 展 学 术 讲 座 及 热 点 讨 论 , 为 我 国 泌 尿 肿 瘤 基 层 临 床 医 师 搭 建 学 习 与 交 流 平 台 , 拓 宽 2 0 2 4 年 1 0 月 1 2 日 1 5 1 医 院 高 品 质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精 准 麻 醉 下 的 患 者 管 理 研 讨 会 支 持 函 和 邀 请 函 各 企 业 单 位 : 麻 醉 学 科 的 建 设 已 从 手 术 中 的 安 全 、 无 痛 转 而 关 注 围 术 期 的 安 全 舒 适 和 手 术 患 者 的 远 期 预 后 。 研 究 提 示 , 麻 醉 药 物 特 别 是 吸 入 麻 醉 药 物 可 能 通 过 免 疫 或 神 经 内 分 泌 作 用 影 响 肿 瘤 蛋 白 的 表 达 , 从 而 影 响 患 者 的 远 期 预 后 。 麻 醉 医 生 应 以 保 证 麻 醉 平 稳 、 维 持 循 环 和 内 环 境 稳 定 、 强 调 监 测 用 药 个 体 化 、 量 化 精 细 化 管 理 为 抓 手 , 通 过 精 准 的 麻 醉 实 施 、 麻 醉 管 理 、 麻 醉 用 药 , 融 入 个 体 化 因 素 , 从 而 降 低 手 术 患 者 的 死 亡 率 、 并 发 症 发 生 率 、 继 发 损 害 发 生 和 医 疗 成 本 , 最 终 实 现 精 准 麻 醉 。 2 0 2 4 年 0 9 月 2 9 日 7 9 0 8 中 国 老 年 积 极 保 健 观 培 育 行 动 暨 共 建 合 作 招 募 通 知 各 相 关 单 位 : 随 着 社 会 发 展 , 人 们 对 健 康 有 了 更 多 的 期 待 , 而 主 动 保 健 意 识 是 每 一 个 人 实 现 健 康 、 高 质 量 生 活 的 基 础 认 知 , 更 是 老 年 保 健 产 业 创 新 发 展 的 社 会 基 础 。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发 起 中 国 老 年 积 极 保 健 观 培 育 行 动 ( 以 下 简 称 “ 行 动 ” ) , 立 足 于 提 升 全 社 会 老 年 人 为 了 健 康 遵 循 规 律 、 防 患 未 然 、 提 前 干 预 的 主 动 保 健 意 识 , 引 领 主 动 保 健 新 需 求 , 从 而 实 现 推 动 老 年 保 健 产 品 、 推 动 企 业 创 新 、 推 动 老 年 保 健 产 业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工 作 目 标 。 2 0 2 4 年 0 9 月 2 7 日 9 3 1 7 关 注 老 年 营 养 健 康 银 龄 生 活 “ 营 养 评 估 及 干 预 对 社 区 居 家 衰 弱 老 年 人 预 后 影 响 及 相 关 因 素 分 析 ” 项 目 公 益 海 报 2 0 2 1 年 0 2 月 0 5 日 2 9 3 7 王 立 祥 : 新 “ 礼 ” 防 控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国 务 院 发 布 公 告 将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纳 入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》 规 定 的 乙 类 传 染 病 并 采 取 甲 类 传 染 病 的 预 防 、 控 制 措 施 。 同 时 纳 入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》 规 定 的 检 疫 传 染 病 管 理 。 2 0 2 0 年 0 1 月 2 2 日 2 7 2 6 2 0 1 7 年 重 阳 节 “ 微 孝 9 9 ” 公 益 活 动 启 动 2 0 1 7 年 1 0 月 2 8 日 , 由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与 人 民 日 报 中 央 厨 房 联 合 发 起 的 重 阳 节 “ 微 孝 9 9 ” 公 益 活 动 正 式 启 动 。 活 动 呼 吁 大 家 在 重 阳 节 这 天 , 放 下 手 机 , 推 掉 应 酬 , 专 心 专 情 地 陪 伴 父 母 9 9 分 钟 , 以 这 种 微 孝 的 举 动 回 报 父 母 , 过 一 个 尊 老 、 爱 老 、 敬 老 的 有 意 义 的 重 阳 节 。 2 0 2 2 年 0 4 月 0 3 日 2 7 2 6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关 于 申 报 2 0 2 3 年 国 家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的 通 知 各 分 支 机 构 : 根 据 全 国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《 关 于 申 报 2 0 2 3 年 国 家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的 通 知 》 全 继 委 办 发 [ 2 0 2 2 ] 1 3 号 ) 精 神 , 2 0 2 3 年 度 国 家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现 已 开 始 , 请 有 意 向 的 分 支 机 构 通 过 国 家 级 C M E 项 目 网 上 申 报 及 信 息 反 馈 2 0 2 2 年 0 7 月 2 6 日 3 5 0 2 全 程 专 业 医 疗 资 源 下 沉 , 再 下 沉 、 真 下 沉 ! 互 联 适 宜 技 术 服 务 赋 能 , 再 赋 能 、 真 赋 能 ! 协 会 双 协 作 平 台 启 动 , 致 力 于 老 年 疾 病 与 健 康 管 理 2 0 2 1 年 4 月 2 7 日 , 经 过 六 个 月 的 筹 备 ,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— — 全 国 老 年 疾 病 与 健 康 管 理 协 作 平 台 、 老 龄 健 康 公 益 事 业 协 作 平 台 ( 下 称 两 个 平 台 ) 项 目 正 式 启 动 ; 项 目 的 愿 景 , 是 为 以 县 域 医 院 为 中 心 的 老 年 疾 病 与 健 康 管 理 学 科 及 能 力 建 设 整 体 赋 能 , 让 基 层 老 人 不 出 县 域 也 将 能 享 受 到 全 国 同 步 的 疾 病 与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。 2 0 2 1 年 0 5 月 0 8 日 2 8 6 9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国 家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申 请 流 程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国 家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申 请 流 程 2 0 2 2 年 0 4 月 0 3 日 3 4 1 0 依 托 协 会 平 台 , 发 挥 基 地 优 势 , 聚 焦 适 老 化 康 复 护 理 人 才 培 养 — —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适 老 化 康 复 护 理 专 科 技 能 培 训 班 ( 首 期 ) 在 河 南 顺 利 开 班 2 0 2 4 年 1 0 月 1 0 日 2 0 点 , 由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主 办 ,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康 复 护 理 专 业 委 员 会 、 河 南 省 人 民 医 院 承 办 的 适 老 化 康 复 护 理 专 科 技 能 培 训 班 ( 首 期 ) 开 班 仪 式 在 线 上 举 行 。 2 0 2 4 年 1 0 月 1 2 日 3 7 3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免 疫 健 康 管 理 专 业 委 员 会 成 立 大 会 暨 首 届 中 国 免 疫 健 康 长 城 高 峰 论 坛 在 京 举 办 首 届 中 国 免 疫 健 康 长 城 高 峰 论 坛 暨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免 疫 健 康 管 理 专 业 委 员 会 成 立 大 会 在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隆 重 召 开 。 此 次 盛 会 汇 聚 了 国 内 外 免 疫 健 康 领 域 的 顶 尖 专 家 、 学 者 及 行 业 精 英 , 共 同 探 讨 了 免 疫 健 康 管 理 的 新 理 念 、 新 技 术 与 新 趋 势 , 标 志 着 我 国 免 疫 健 康 事 业 迈 入 了 一 个 崭 新 的 发 展 阶 段 。 2 0 2 4 年 1 0 月 0 9 日 2 1 4 2 天 津 国 际 银 发 经 济 博 览 会 暨 2 0 2 4 养 老 健 康 科 技 创 新 论 坛 举 行 2 0 2 4 年 9 月 2 7 日 2 9 日 , “ 2 0 2 4 天 津 国 际 银 发 经 济 博 览 会 暨 2 0 2 4 养 老 健 康 科 技 创 新 论 坛 、 9 9 银 发 消 费 购 物 节 ” 在 天 津 隆 重 举 行 。 本 次 活 动 由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、 天 拓 国 际 展 览 ( 北 京 ) 有 限 公 司 主 办 ,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养 老 健 康 科 技 创 新 分 会 、 天 津 祥 拓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等 单 位 承 办 。 以 “ 融 通 银 发 链 , 共 创 新 未 来 ” 为 博 览 会 主 题 , 以 “ 科 技 推 动 银 发 经 济 建 设 , 创 新 促 进 银 发 经 济 发 展 , 健 康 引 领 银 发 经 济 消 费 ” 为 论 坛 主 题 。 同 时 , 由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老 年 健 康 标 准 分 会 承 办 的 以 2 0 2 4 年 0 9 月 3 0 日 7 5 2 1 会 员 之 家 基 地 建 设 专 项 活 动 品 牌 展 示 会 员 中 心 分 支 机 构 查 看 更 多 > 打 造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医 养 结 合 试 点 机 构 近 日 ,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养 老 健 康 科 技 创 新 分 会 与 北 京 大 兴 区 绿 康 源 老 年 护 养 院 签 订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。 双 方 就 共 建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医 养 结 合 试 点 机 构 达 成 战 略 合 作 。 2 0 2 1 年 1 2 月 0 1 日 4 4 2 4 永 川 惠 民 医 院 开 展 公 益 义 诊 活 动 , 为 患 者 健 康 保 驾 护 航 ! 为 关 爱 患 者 健 康 , 进 一 步 提 高 广 大 居 民 的 健 康 意 识 和 保 健 能 力 , 近 日 , 我 院 组 织 了 妇 科 、 内 科 、 外 科 、 五 官 科 等 相 关 医 生 在 渝 西 广 场 举 行 了 公 益 义 诊 活 动 。 2 0 2 2 年 0 4 月 0 4 日 3 7 2 3 讯 松 科 技 山 东 省 泰 山 医 院 湖 北 均 瑶 大 健 康 饮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抚 理 健 康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萍 聚 德 医 疗 科 技 泰 谦 堂 骨 卫 士 优 乂 软 件 咸 阳 西 橡 医 院 栖 品 良 行 泰 山 护 理 职 业 学 院 麒 麟 天 成 赛 瑞 迪 普 北 京 优 联 眼 耳 鼻 喉 医 院 北 京 周 晴 中 健 康 科 技 中 心 根 据 《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民 政 部 、 财 政 部 、 国 资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收 费 管 理 的 意 见 》 《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收 费 的 通 知 》 《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民 政 部 、 财 政 部 、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行 协 会 商 会 收 费 管 理 的 意 见 》 要 求 , 经 第 六 届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, 沿 用 第 五 届 七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确 定 的 会 费 标 准 : 会 长 单 位 : ¥ 1 0 0 万 / 年 ; ¥ 5 0 0 万 / 届 。 理 事 单 位 : ¥ 1 0 万 / 年 ; ¥ 5 0 万 / 届 。 团 体 会 员 单 位 : ¥ 1 万 / 年 ; ¥ 5 万 / 届 。 个 人 会 员 : ¥ 3 6 5 元 / 年 ; ¥ 1 8 2 5 元 / 届 。 依 托 协 会 平 台 , 发 挥 基 地 优 势 , 聚 焦 适 老 化 康 复 护 理 人 才 培 养 — —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适 老 化 康 复 护 理 专 科 技 能 培 训 班 ( 首 期 ) 在 河 南 顺 利 开 班 2 0 2 4 年 1 0 月 1 0 日 2 0 点 , 由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主 办 ,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康 复 护 理 专 业 委 员 会 、 河 南 省 人 民 医 院 承 办 的 适 老 化 康 复 护 理 专 科 技 能 培 训 班 ( 首 期 ) 开 班 仪 式 在 线 上 举 行 。 2 0 2 4 年 1 0 月 1 2 日 3 7 3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免 疫 健 康 管 理 专 业 委 员 会 成 立 大 会 暨 首 届 中 国 免 疫 健 康 长 城 高 峰 论 坛 在 京 举 办 首 届 中 国 免 疫 健 康 长 城 高 峰 论 坛 暨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免 疫 健 康 管 理 专 业 委 员 会 成 立 大 会 在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隆 重 召 开 。 此 次 盛 会 汇 聚 了 国 内 外 免 疫 健 康 领 域 的 顶 尖 专 家 、 学 者 及 行 业 精 英 , 共 同 探 讨 了 免 疫 健 康 管 理 的 新 理 念 、 新 技 术 与 新 趋 势 , 标 志 着 我 国 免 疫 健 康 事 业 迈 入 了 一 个 崭 新 的 发 展 阶 段 。 2 0 2 4 年 1 0 月 0 9 日 2 1 4 2 天 津 国 际 银 发 经 济 博 览 会 暨 2 0 2 4 养 老 健 康 科 技 创 新 论 坛 举 行 2 0 2 4 年 9 月 2 7 日 2 9 日 , “ 2 0 2 4 天 津 国 际 银 发 经 济 博 览 会 暨 2 0 2 4 养 老 健 康 科 技 创 新 论 坛 、 9 9 银 发 消 费 购 物 节 ” 在 天 津 隆 重 举 行 。 本 次 活 动 由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、 天 拓 国 际 展 览 ( 北 京 ) 有 限 公 司 主 办 ,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养 老 健 康 科 技 创 新 分 会 、 天 津 祥 拓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等 单 位 承 办 。 以 “ 融 通 银 发 链 , 共 创 新 未 来 ” 为 博 览 会 主 题 , 以 “ 科 技 推 动 银 发 经 济 建 设 , 创 新 促 进 银 发 经 济 发 展 , 健 康 引 领 银 发 经 济 消 费 ” 为 论 坛 主 题 。 同 时 , 由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老 年 健 康 标 准 分 会 承 办 的 以 2 0 2 4 年 0 9 月 3 0 日 7 5 2 1 学 术 活 动 学 术 项 目 中 国 实 践 查 看 更 多 >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调 查 问 卷 项 目 2 0 2 2 年 0 6 月 2 1 日 2 7 3 0 2 0 1 9 中 国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论 坛 寻 求 疾 病 防 治 新 思 路 2 0 1 9 年 1 0 月 3 0 日 2 9 9 6 《 改 善 肿 瘤 医 疗 服 务 中 国 行 动 》 网 络 研 讨 会 区 域 肿 瘤 医 疗 中 心 建 设 专 场 2 0 2 2 年 0 6 月 2 0 日 3 0 2 5 “ 健 康 老 龄 化 全 球 共 识 中 国 实 践 ” 项 目 时 势 所 需 , 趋 势 所 推 , 共 谋 发 展 2 0 2 2 年 0 7 月 0 7 日 2 5 8 4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老 年 慢 病 管 理 及 老 年 综 合 评 估 学 术 论 坛 ( 会 议 第 一 轮 通 知 ) 由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主 办 ,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全 科 整 体 医 疗 健 康 专 业 委 员 会 、 北 京 大 学 人 民 医 院 老 年 科 、 北 京 围 手 术 期 医 学 研 究 会 老 年 医 学 专 委 会 、 中 国 老 年 医 学 学 会 全 科 医 学 分 会 承 办 , 北 京 全 科 互 联 健 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协 办 的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老 年 慢 病 管 理 及 老 年 综 合 评 估 学 术 论 坛 暨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全 科 整 体 医 疗 健 康 专 业 委 员 会 第 六 届 老 年 慢 病 管 理 及 围 手 术 期 管 理 学 术 论 坛 将 于 2 0 2 2 年 7 月 2 3 日 举 办 。 2 0 2 2 年 0 5 月 2 6 日 2 8 4 1 国 内 首 部 针 对 老 年 肺 癌 的 诊 疗 共 识 启 动 编 写 2 0 2 1 年 4 月 2 4 日 ,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肺 癌 专 业 委 员 会 组 织 编 写 的 《 中 国 老 年 肺 癌 诊 疗 专 家 共 识 》 启 动 会 线 上 召 开 , 同 期 就 启 动 关 于 老 年 肺 癌 的 真 实 世 界 研 究 达 成 共 识 。 2 0 2 1 年 0 4 月 2 2 日 2 7 6 2 科 技 创 新 科 研 成 果 行 业 标 准 科 技 前 沿 查 看 更 多 > 老 年 晚 期 肺 癌 内 科 治 疗 中 国 专 家 共 识 ( 2 0 2 2 版 ) 老 年 晚 期 肺 癌 内 科 治 疗 中 国 专 家 共 识 ( 2 0 2 2 版 ) 2 0 2 2 年 0 7 月 0 1 日 3 3 5 7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老 年 人 出 院 准 备 服 务 指 南 立 项 公 告 根 据 《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》 的 相 关 规 定 经 协 会 对 北 京 医 院 提 出 的 《 老 年 人 出 院 准 备 服 务 指 南 》 , 进 行 立 项 审 核 , 符 合 立 项 条 件 , 现 批 准 立 项 , 立 项 标 准 号 为 : T / C A W A O R G 0 0 4 2 0 2 3 2 0 2 3 年 0 6 月 1 9 日 2 6 4 3 《 小 分 子 猪 鲜 骨 髓 肽 粉 》 企 业 标 准 审 定 会 在 京 圆 满 结 束 1 1 月 3 日 , 受 育 达 康 ( 北 京 )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, 由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主 办 、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养 老 健 康 科 技 创 新 分 会 承 办 的 《 小 分 子 猪 鲜 骨 髓 肽 粉 》 企 业 标 准 审 定 会 在 京 圆 满 结 束 。 至 此 , 《 小 分 子 猪 鲜 骨 髓 肽 粉 》 企 业 标 准 编 写 顺 利 完 成 。 2 0 2 2 年 1 1 月 0 6 日 2 5 1 5 直 播 预 告 | 抓 实 常 态 化 院 感 防 控 , 提 升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在 当 前 疫 情 防 控 形 势 下 , 做 好 疫 情 防 控 不 仅 关 系 到 人 们 的 健 康 和 生 活 , 也 影 响 着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、 经 济 复 苏 的 步 伐 。 公 立 医 院 作 为 疫 情 防 控 关 键 地 带 , 需 要 时 刻 保 持 高 度 警 惕 , 严 格 落 实 院 感 防 控 措 施 , 并 建 立 有 效 的 疫 情 防 控 常 态 化 模 式 , 保 证 正 常 医 疗 服 务 极 为 重 要 。 2 0 2 0 年 0 8 月 2 7 日 2 9 7 8 直 播 预 告 | 医 疗 、 5 G 通 信 、 计 算 机 、 大 数 据 人 工 智 能 等 技 术 快 速 进 步 , “ 互 联 网 + ” 在 医 疗 健 康 领 域 频 频 “ 攻 城 略 地 ” 随 着 医 疗 、 5 G 通 信 、 计 算 机 、 大 数 据 人 工 智 能 等 技 术 的 快 速 进 步 , “ 互 联 网 + ” 在 医 疗 健 康 领 域 频 频 “ 攻 城 略 地 ” , 在 促 进 医 疗 资 源 合 理 流 动 的 同 时 , 也 进 一 步 增 加 了 医 疗 服 务 的 可 及 性 。 目 前 , “ 互 联 网 + 医 疗 ” 的 相 应 政 策 文 件 也 在 陆 续 出 台 , 这 释 放 出 了 中 国 推 动 互 联 网 医 疗 健 康 发 展 的 积 极 信 号 , 各 大 公 立 医 院 也 做 出 了 不 同 实 践 经 验 和 探 索 。 2 0 2 0 年 0 8 月 1 9 日 2 9 0 4 直 播 预 告 | 乘 “ 互 联 网 + ” 之 风 , 中 德 专 家 再 谋 健 康 合 作 发 展 大 计 随 着 5 G 时 代 与 大 数 据 时 代 的 到 来 , 人 们 的 生 产 生 活 方 式 发 生 了 诸 多 改 变 , 交 通 、 医 疗 、 工 业 、 农 业 等 行 业 均 产 生 了 深 刻 变 革 。 在 我 国 应 对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的 过 程 中 , 互 联 网 和 大 数 据 技 术 在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与 疫 情 防 控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。 2 0 2 0 年 0 7 月 3 0 日 3 0 0 6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主 题 教 育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五 届 八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五 届 八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胜 利 召 开 《 习 近 平 谈 治 国 理 政 》 第 四 卷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五 届 七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圆 满 召 开 关 于 召 开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五 届 七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第 二 轮 通 知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在 京 举 办 养 老 健 康 座 谈 会 全 球 共 识 中 国 实 践 学 术 项 目 分 支 机 构 公 示 查 询 会 员 登 录 新 闻 动 态 更 多 天 津 国 际 银 发 经 济 博 览 会 暨 2 0 2 4 养 老 健 康 科 技 创 新 论 坛 举 行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健 康 科 技 协 同 创 新 分 会 成 立 会 议 在 京 召 开 白 杨 计 划 — — 老 年 常 见 慢 病 临 床 典 型 病 例 大 赛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县 医 院 高 质 量 发 展 研 究 分 会 成 立 大 会 在 浙 江 成 功 召 开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副 会 长 李 明 义 : 让 优 质 资 源 下 沉 , 为 基 层 百 姓 服 务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老 龄 产 业 与 转 化 工 作 委 员 会 成 立 大 会 在 京 召 开 【 机 构 动 态 】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健 康 科 技 协 同 创 新 分 会 成 立 会 议 在 京 召 开 【 置 顶 】 【 机 构 动 态 】 依 托 协 会 平 台 , 发 挥 基 地 优 势 , 聚 焦 适 老 化 康 复 护 理 人 才 培 养 — —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适 老 化 康 复 护 理 专 科 技 能 培 训 班 ( 首 期 ) 在 河 南 顺 利 开 班 【 总 会 动 态 】 2 0 2 4 年 “ 依 欢 ” 泌 尿 肿 瘤 年 度 进 展 暨 “ 和 畅 ” 基 层 医 师 研 讨 会 【 机 构 动 态 】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免 疫 健 康 管 理 专 业 委 员 会 成 立 大 会 暨 首 届 中 国 免 疫 健 康 长 城 高 峰 论 坛 在 京 举 办 【 机 构 动 态 】 天 津 国 际 银 发 经 济 博 览 会 暨 2 0 2 4 养 老 健 康 科 技 创 新 论 坛 举 行 【 总 会 动 态 】 医 院 高 品 质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精 准 麻 醉 下 的 患 者 管 理 研 讨 会 支 持 函 和 邀 请 函 【 总 会 动 态 】 中 国 老 年 积 极 保 健 观 培 育 行 动 暨 共 建 合 作 招 募 通 知 政 策 法 规 合 规 建 设 更 多 学 术 类 社 会 团 体 自 身 建 设 指 南 2 0 2 4 0 4 2 2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自 身 建 设 指 南 2 0 2 4 0 4 2 2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自 身 建 设 指 南 2 0 2 4 0 4 2 2 社 会 组 织 基 础 术 语 2 0 2 4 0 4 2 2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《 关 于 改 革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促 进 社 会 组 织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的 意 见 》 2 0 2 4 0 3 0 1 全 国 老 龄 工 作 委 员 会 关 于 开 展 2 0 2 2 年 全 国 “ 敬 老 月 ” 活 动 的 通 知 2 0 2 2 1 0 1 2 民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务 院 纠 风 办 关 于 规 范 社 会 团 体 收 费 行 为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 0 2 2 0 5 2 0 国 办 印 发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国 有 企 业 贯 彻 落 实 “ 三 重 一 大 ” 决 策 制 度 的 意 见 》 2 0 2 2 0 5 1 9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《 合 规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( 试 行 ) 》 2 0 2 2 0 5 1 9 十 部 门 印 发 《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综 合 监 管 办 法 》 2 0 2 2 0 5 1 9 关 于 印 发 《 脱 钩 后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》 的 通 知 2 0 2 2 0 5 1 9 国 资 委 印 发 《 中 央 企 业 合 规 管 理 指 引 ( 试 行 ) 》 2 0 2 2 0 5 1 9 党 建 活 动 继 续 教 育 更 多 5 月 2 2 日 政 治 与 业 务 学 习 例 会 :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主 题 教 育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2 0 2 3 0 5 2 4 中 央 社 会 工 作 部 召 开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暨 党 的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2 0 2 4 0 4 1 3 中 央 社 会 工 作 部 召 开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第 二 批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主 题 教 育 总 结 会 2 0 2 4 0 2 0 6 中 央 社 会 工 作 部 举 办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主 题 教 育 推 进 会 暨 党 风 廉 政 警 示 教 育 课 2 0 2 3 1 2 0 2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主 题 教 育 动 员 部 署 会 暨 第 一 次 集 中 学 习 交 流 会 召 开 2 0 2 3 1 0 1 1 党 支 部 委 员 介 绍 2 0 2 3 0 9 1 1 智 能 骨 科 与 中 老 年 加 速 康 复 管 理 教 育 项 目 通 知 2 0 2 2 1 2 0 7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关 于 备 案 2 0 2 3 年 度 国 家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的 通 知 2 0 2 2 1 0 2 5 国 家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申 报 、 公 布 、 执 行 、 学 分 查 询 各 环 节 常 见 问 题 与 解 答 2 0 2 2 0 7 1 3 教 育 部 举 行 医 学 教 育 专 家 座 谈 会 2 0 2 2 0 6 2 0 因 时 制 宜 , 做 好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国 家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 工 作 2 0 2 2 0 6 1 4 深 入 开 展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加 强 急 需 紧 缺 专 业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— — 医 院 继 续 教 育 助 力 老 年 医 学 发 展 2 0 2 2 0 6 1 3 友 情 链 接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网 站 国 家 医 疗 保 障 局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科 学 技 术 部 中 国 政 府 网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民 政 部 兄 弟 协 会 网 站 生 物 医 学 可 视 化 平 台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继 续 教 育 服 务 网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学 术 会 务 服 务 网 站 中 国 健 康 管 理 协 会 中 国 老 龄 协 会 中 国 预 防 医 学 会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原 网 站 中 国 保 健 协 会 中 国 医 师 协 会 中 华 医 学 会 相 关 新 闻 媒 体 官 网 健 康 报 网 旗 帜 网 央 视 网 光 明 网 新 华 网 人 民 网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邮 箱 : c a w a @ c a w a o r g . c n s c i e a p @ c a w a o r g . c n 传 真 : 0 1 0 5 1 9 0 1 7 8 2 联 系 地 址 :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西 直 门 南 大 街 2 号 成 铭 大 厦 B 2 座 1 6 C I C P 备 案 号 : 京 I C P 备 0 9 0 6 1 1 6 7 号 1 版 权 所 有 : 中 国 老 年 保 健 协 会 版 权 所 有 扫 描 二 维 码 关 注 我 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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